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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2012年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率:2027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5/29
作者: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12年05月29日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我校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文明风尚和优良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努力掌握现代化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各种费用。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的开学日期到辅导员处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课。上课期间不准会客、不准使用手机、听音乐、不准说话、吵闹、吸烟、吃零食。

第七条  对学生上课、毕业设计、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超假者,以旷课论处,按照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条,病假附有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书,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学生的考勤管理由辅导员老师负责,对迟到、早退、请假、旷课者进行统计和记录,定期向学生工作处上报考勤表。旷课和旷寝严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条 参加吉林省自考委每年4月和10月份或加考的统一科目考试及实验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进入本人学籍档案。品德考核是对学生政治思想、遵守学生守则和在校期间表现的综合考察,每学期由辅导员写出考核评语填写在学生登记表上,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学生按省自考委规定的考试办法执行,按照省自考委的开考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考,超过报考时间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及实践课程。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及实践课。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合格中的二级证书可免考英语(一),三级证书可免考英语(二)。在每年三月中旬十月中旬申请办理相应课程免试手续。

第五章 休学退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不退学费。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学校无关。休学期满持健康证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参军、被国家统招院校录取、因病等原因需要退学的,手续完备、合法,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主管部门同意,校长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勒令退学:

1、学生不请假擅自离校旷课超过12学时(一天按4学时计算),给予警告和通报;达到1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理;连续超过二周,或累计达到36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学生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各种费用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校内、外产生的一切不良行为均由个人负责,违纪按校规校纪处理,违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确有某些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或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经转出与转入专业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转专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品学兼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奖学金评选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毕业后转交用人单位。

第七章 毕业及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专科和本科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吉林省自考委和主考院校颁发毕业证书。

1、按省自考委教学大纲修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但毕业证书尚未领取者,学校负责向用人单位开具该生《毕业证书待发证明》

2、已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提供推荐表,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报条件及方式:

1、学生所学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其他课程及格或合格

2、申报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吉林省教育厅组织的每年外语统考并且成绩合格(成绩合格有效期为4年)

1)在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的前一年及毕业的当年报名参加《吉林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

2)参加采取网上报名需交打印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费,并现场摄像;

3)参加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时,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

3、必须参加主考院校的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符合申报各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班学生,每年三月份向学院提出申请,上报主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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